
各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,认为案涉债券系非公开定向债券,本案不应当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;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将案涉债券转让出售给案外人,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;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;各被告已勤勉尽责,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,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;案涉债券仅在特定专业投资机构间流通转让,原告系专业投资机构且具备风险判断及承担能力,应当自行承担投资损失;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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